(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情
孔某系某公司機修工,日常工作為機器修理、打掃衛生。2021年11月2日下午,孔某與機修班同事一起至公司樓頂打掃衛生。打掃完畢后,其余同事均返回公司休息室,孔某獨自留在樓頂,其間從樓頂墜落身亡。后公司為孔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部門調取視頻監控發現,當日下午,打掃工作完畢后,除孔某外,其余人員均下樓,孔某獨自逗留樓頂。監控顯示其有到處轉悠、玩手機等行為。過了一會兒,孔某將手機放在口袋里,雙手握住護欄欄桿,將頭伸到護欄外,隨后從樓頂墜落。
結果
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孔某墜樓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此,其從樓頂墜落是否因工作所致,是其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因素。
孔某日常工作為機器修理、打掃衛生。事發時他打掃衛生的工作已經結束,其翻越欄桿的行為與工作無關,不屬于工作原因,因此行為墜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啟示與思考
工作時間職工在單位受到事故傷害,在許多人的認識中會覺得那就是工傷。但是,法律清晰地規定了“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等“三工”因素,三者缺一不可。可見,平常的習慣認知或經驗主義并不必然就代表了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