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人名單是永久的嗎
失信人員不是永久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刪除。
《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載明哪些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三、被列為失信人員的后果有哪些
1.被列為失信人員的后果有: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關鍵詞: 被列為失信人員的后果有哪些 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