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暫住證、限購、征信等原因,有的人無法購置車輛,便打起了利用親朋好友名義買車的主意,“錢我來付,名字寫你的。”雙方皆大歡喜。殊不知,“雙贏”的背后暗藏著許多風險。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結一起因“借名買車”引發的物權糾紛,為社會大眾敲響了“借名買賣不靠譜”的警鐘。
張某和李某系朋友關系,2021年5月,張某欲購買車輛一臺,因沒有辦理暫住證,無法將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遂與被告李某協商,以李某名義購買車輛,并辦理相關按揭貸款手續。張某每月向李某支付月供,由李某負責償還貸款,車輛登記在李某名下。后因車輛多次違章,交警隊將李某駕駛證扣留。2023年7月,李某重新配置案涉車輛鑰匙,替原告張某繳納在使用期間的29次違章,同時將案涉車輛解除抵押并轉移登記在其丈夫王某名下。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王某返還車輛,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如果李某不能夠履行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李某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166600元。同時,李某、王某提起反訴,要求張某支付為其墊支的車輛貸款53990元及違章罰款585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借用被告李某名義買車并將車輛登記在李某名下,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本質上屬于“借名買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對于機動車等特殊動產,所有權轉移生效的條件不是登記而是交付。本案中,雖然李某是案涉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但車輛實際由張某出資并占有使用,二人在購車時有借名買車的合意。故李某不實際享有案涉車輛的所有權,案涉車輛依法應歸張某所有。最后,法院依法判決李某、王某將車輛返還給張某,并協助張某辦理過戶登記。張某返還李某、王某墊支款53990元及違章罰款5850元。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借名買車”看似互惠互利,實則暗藏巨大隱患。除本案中出現的所有權爭議外,還極易引發登記購車人個人信用問題、實際購車人與登記購車人的占有問題、車輛買賣轉移登記時發生的權利糾紛,也可能出現車輛被視為被借名方的財產而被相關部門查封、扣押,被借名方也可能成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涉訴主體,作為車輛的登記權利人,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
同時,很多人認為簽訂借名購車協議可以避免上述風險。但在實踐中,借名購車協議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購車指標屬于一種許可資格,并非物權法保護意義上的物,因此是不可以作價買賣的。因借名買車違反了相關政策,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審判實踐中,存在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可能。
因此,廣大市民朋友應盡量避免發生借名買車、借名買房等借名買賣行為,防止發生各種意料之外的糾紛,避免自己陷入法律風險之中。(供稿:陳金波 齊亭亭)
關鍵詞: 新野縣法院 借他人名義買車靠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