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處置破產財產的方式主要以拍賣為原則,以非拍賣為例外。實踐中,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互聯網的興起,網絡拍賣模式以其“高效便捷、公開透明”等特點逐漸取代了委托拍賣,成為目前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的首要選擇。因破產財產處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執行程序,作為一種集中且終極清償程序,各方利益博弈更為充分。為滿足債權人不同訴求,實踐中管理人逐步探索出特定群體內競價出售、協議出售、作價變賣、以物抵債、債轉股、實物分配、資產托管、資產證券化等非拍賣處置方式作為拍賣處置的補充選項。
哪些財產屬于破產財產?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是產權。
(2)破產企業在國有企業所償還的債務;由于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于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是擔保破產財產。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于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