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回轉是什么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 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0條規定: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二、執行回轉法定期限
執行回轉的法定期限,只有原法律文書為人民法院執行終結,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如果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被執行的財產尚未轉移,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那么只應當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不予以返還的,強制執行。
三、執行回轉規定
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后,據已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 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現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