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施工許可證延期規定是怎樣的?
1、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2、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市建設局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3、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筑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施工許可證申請延長期限的流程是什么?
1、市建設局辦事大廳一號窗口收驗材料。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延期申請,即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澄清、補充的有關情況或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延期申請,當場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2、自收到之日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簽發加蓋東莞市建設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準予延續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或者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延期的,制作《不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當事人。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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