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終局裁決還能不能上訴?
依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仲裁是終裁裁決的,當事人是不能提起上訴的,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為什么要一裁終局?
法律分析:
仲裁主要是因解決商事活動糾紛而產生并發展起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特別在海商領域,為了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減少當事人纏訴而擴大損失,所以采用一裁終局,在其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同樣如果能很快捷的得以處理,也可以使雙方當事人減少經濟損失。基于此考慮仲裁制度設計了一裁終局。
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在仲裁制度中,其他一些規定如仲裁員選任也為仲裁結果的客觀公正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使仲裁結果容易被當事人所接受,發生當事人要求上訴的情形相對很少,因而實行一裁終局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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