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付備用金的特點有什么內容?
與統(tǒng)收統(tǒng)支方式比較,其特點是
1.集團所屬各分支機構有了一定的現金經營權。
2.集團所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在集團規(guī)定的現金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之內,可以對撥付的備用金的使用行使決策權。但是集團所屬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仍不設置財務部門,其支出的報銷仍要通過集團財務部門的審核,現金收入必須集中到集團財務部門,超范圍和超標準的開發(fā)必須經過經營者或其授權的代表批準。
撥付備用金的適用如何的呢?
這種模式通常適用于同城或相距不遠的核算的地區(qū)營銷組織。對于相距遙遠而異地營銷組織采取的是辦事處組織形式的情況下,也多采用這種模式。對于已注冊為分公司或子公司并單獨設置財務部門的跨地區(qū)營銷企業(yè),則不適宜采用這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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